侯佳儒:网贷立法可先出台政策再立法
2015-04-26 01:31:31

就在近日广东省、山东省接连有数家P2P公司出现兑付危机时,有关P2P立法监管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就P2P监管政策法律制定问题表示,为保持P2P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避免翻“船”,政策和法律应为P2P行业发展划定业务底线。一般来说,P2P借贷机构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监管立法的出台,侯佳儒认为应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有阶段性和长远性的综合考虑。对于目前实践中产生的各种人人贷创新模式,成熟的模式可以通过政策、法律的出台予以确认,确实应予抛弃的模式则可以通过立法划定红线予以淘汰,对于其他未成熟的模式立法应为其留有空间。

“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先出台政策,继而部门立法,时机成熟进一步提高立法位阶,就可以照顾到这种阶段性和长远性立法的需求。”侯佳儒说。

其次,P2P监管政策、立法应严宽相济。所谓“严”,即政策和立法应明确划定界限,对P2P行业禁止之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严格遵守执行。所谓“宽”,则与“严”相对应,并通过“严”来定义。

从法律上看,人人贷不过是基于P2P网络平台的借贷关系,其本质上属于私法关系,因此应奉行“法不禁止皆可为”的私法原则,但凡国家政策、立法所不禁止的行为都应视为合法的行为,应予鼓励。

最后,就是要做好制度继承与创新的衔接。上述人士认为,人人贷即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其实质的借贷关系一直是法律的调整重点,这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有规定;但借贷关系依托网络平台并由此引发的社会关系,却是法律调整的新领域。因此,所谓的人人贷监管立法,主要是围绕网络借贷平台展开的立法。有关人人贷监管立法的创新,也主要是围绕网络借贷平台规制产生的制度创新。

侯佳儒表示,银监会近期多次强调“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交易平台”,这显然是为“法律性质不明”的问题画上了句号。“P2P发展应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道路,这也为人人贷企业未来的发展确定了航向。”侯佳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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