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卷首语|魏革军:金融监管的分与合
2016-12-17 23:50:52

文/魏革军


分立或整合是金融监管演进中的常见现象,亦是不同经济体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和安排。社会分工的发展和金融业态的多元化催生了监管的分立,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系统化又促进了监管的融合。总的来看,金融监管制度的变化是由社会化大生产、维护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深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世界范围看,并无完全统一的监管模式。从国外监管发展历史看,监管的分合本质上是监管重塑问题。每一次重大金融监管制度改革都是危机爆发和危机处置的结果。美国监管从强调市场自我调节到全面监管、从放松监管到重整监管,其监管理念、架构、分工和职责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形成了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监管导向,促进了制度和规则的整合。日本的金融管理从政府行政主管到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监管,再到以监管厅为主体的统一监管,形成了日本独特的监管体系,实现了监管的统一性、专业性。英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行业自律为主、分业监管、单一机构监管与财政和央行三方共治、双峰监管等不同阶段,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欧盟从成立之初的监管分治到国际金融危机后逐步走向统一的分业监管。


但是,所有监管制度的本质都是相似的。经过多次金融危机,不同金融监管模式表现出许多趋同的特征:越来越重视金融监管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注重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导向,越来越注重监管制度和规则的统一性、一致性、协调性和公平性,越来越注重宏观审慎管理。这也为我国重塑金融监管带来许多启示。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进也是如此。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经济金融结构的变化以及金融市场主体的增多,我国先后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对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实现了从人民银行统一监管向“一行三会一局”的分业监管格局的转变。分业监管提升了我国的风险监管能力,推进了监管的市场化、专业化,但也带来了种种问题,诸如多头监管与重复监管、监管模糊与空白、监管标准与套利等。这就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


改革监管体制不是简单的机构撤并,而是通过监管重塑从制度和规则上提升监管能力。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是一个垂直的、自上而下的庞大体系,简单的分合涉及诸多因素,也会花费巨大成本,并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因此,应当以融合和法治思维推进改革,赋予原有机构以新的职能,尽可能避免物理分合的弊病。


解决分业监管之弊贵在融合。融合的核心是要体现4C的原则:第一个C(Chair)是核心,即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作用。这也是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新的国际共性。第二个C(Coordination)是协调,即加强对重大监管政策特别是涉及跨行业、跨市场业务的监管协调,保持政策的包容性、一致性和协调性。第三个C(Corporation)是合作,特别是加强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提高宏微观审慎管理的有效性,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第四个C(Communication)是沟通,主要是加强前瞻性政策指引和预期管理。


国际金融危机后,为弥补我国监管体制的缺陷,从理论界到决策监管部门在宏微观审慎管理诸方面已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监管的边界和功能的认识更加清晰,这为全面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杂志2016年第24期 

作者系中国金融出版社社长、《中国金融》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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