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经济犯罪的含义及分类
2016-05-23 12:12:19

  2006年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是通过两个层面进行界定的,一方面,从涉众的角度来讲,即认为涉众就是涉及众多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另外一方面从经济犯罪的角度来讲。在这个特定的概念和语境下对涉众以及经济犯罪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涉众的含义


  所谓涉众从字面意思来看意味着“涉及到的众多个体”,这里可以先不考虑个体概念,因为个体在这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有可能代表一个个人,亦可以代表一个组织等等。我们看“涉及”这个概念。涉及本身意味着过程最后产生的结果所影响到的个体。从这里我们注意到“过程最后产生的结果所影响到”,任何一个过程都会产生一个结果,无论这个结果是有益无益的,毕竟有无是依靠主观来进行判断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涉众所涉及的众指的是那些动作的接受者,是被动的、消极的。[1]


  二、经济犯罪的含义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在演讲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97年刑法典修改之前,主要观点有:[2]

  1. 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 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我国刑事法规、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我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 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 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 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6. 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首先,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其次,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再次,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最后,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 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 

  以上多种观点,从实质意义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经济领域说(即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发生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均归结为经济犯罪。这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在于以以经济领域为标准,而经济领域本身又不够明确。因此,作为一类犯罪的名称显然针对性不强,不符合我国分类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经济秩序说。上述第2、3、4、5种观点都可以认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的,因此,笔者将它们统称为经济秩序说,尽管它们的具体角度并不完全相同。第6种观点较为独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 

  与97年以前相比,97年刑法典修订以后,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的认识相对集中一些。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

  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也称大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三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3)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也称中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此外,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亦属之。

  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也称小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3]


  三、涉众经济犯罪的含义


  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和描述,最早始于2006年11月23日,在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了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同时,会上就公安机关在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采取的多种有效措施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特点作了精辟的阐释。此后,不仅在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一个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热潮,而且,也在理论研究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兴趣。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在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的同时,还列举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四种表现形式,目的在于强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广泛性,并没有限定只有这样四种表现形式。因而在理论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只包括这四种犯罪案件,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不准确的。另外,《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相继出台后,探讨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再论及“传销型非法经营犯罪”显然已经明显不妥或错误。[4]事实上,只要案件中存在涉众因素,均可视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5]

  从这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安部在这里采用的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6]本书采用涉众经济犯罪而非涉众型经济犯罪,只是因为表述上的便利,而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别。

  从词义上分析,涉众就是涉及人数众多。那么,涉及多少人才能视为涉众?从刑法设置、司法解释到相关部门的界定,均无涉众的人数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三人及三人以上即应视为众。从犯罪主体的人数上看,参与犯罪的人数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可以视为涉众犯罪;从被害人的人数上看,被害人人数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可以视为涉众犯罪。 从公安部的界定和解读中可以看出,涉众经济犯罪不是以犯罪主体的人数多少为判断依据,而是以受害人尤其是以不特定受害人人数的多少为定性标准。

  从实践上看,涉及三个及三个以上被害人的经济犯罪,还不能确定为涉众经济犯罪。因为,涉众经济犯罪的提法有其更深层次的政治内涵,即涉及众多受害人的经济犯罪,如果造成民怨起伏,甚至导致聚众冲击党政机关、群体上访事件、示威游行事件等严重后果,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即可视为涉众经济犯罪。也有直接定义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7]

  综合上述分析,涉众经济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中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经济犯罪。这种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

  如果深入探讨涉众经济犯罪,可以挖掘出其更多的内涵,但其本质内涵是涉及众多被害人的,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经济犯罪。它既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经济犯罪,亦应包括其他一切具有上述特质的经济犯罪。

  应该注意的是,公安部对涉众经济犯罪的界定和解读,还是初步的概括,所列举的犯罪种类的依据是已经发生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如果从性质和危害上看,涉众经济犯罪还包括许多犯罪罪名,还有许多经济犯罪应该纳入到涉众经济犯罪范畴。例如:商业贿赂方面的许多犯罪都具有涉众性质。举几个例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亦具有涉众性质。应该认识到,小规模大范围的伪劣商品犯罪积累着社会矛盾。在公众直接面对伪劣商品犯罪侵害的初期,他们会将怨恨直接指向犯罪分子。但是,当人们进行初步思考时,必然会发现制度问题和政府的责任是该种犯罪更为根本的原因。进而积累着公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甚至对政府的怨恨,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尤其是大规模的伪劣商品犯罪,如阜阳奶粉案、三鹿案等,都有可能直接导致群体事件。

  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泛滥几十年了。该种犯罪导致的超高医疗费,使普通国民难以承受,积累了无数公愤和民怨。

  在高等教育领域,教材发行方面的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某些出版社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大规模从事商业贿赂。他们从以学术会议为名的国内旅游,到以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为名的出国旅游,从送贵重礼物,到直接送现金行贿,有成千上万的教学负责人和教师接受贿赂。这种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严重侵害了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的利益。所以,这样的商业贿赂犯罪深层污染着这个社会,是社会深层次不稳定因素,有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巨大风险。

  所以,还有许多经济犯罪应该纳入到涉众经济犯罪的范畴之中。


  四、涉众经济犯罪的分类


  (一)涉众经济犯罪从犯罪性质来分类,主要分为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合同诈骗犯罪三种类别

  1.非法集资类。具体包括:(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2.非法经营类。(1)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2)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方式进行传销;(3)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4)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5)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6)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7)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8)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3.合同诈骗。即在商品流通、商铺投资、招工就业、连锁经营等方面涉及大量不特定公众的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

  (二)从涉众的典型性与否来分,可分为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和类似因素的涉众经济犯罪[8]

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犯罪本身就具有受害人众多,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特点。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行为达到危害社会的程度本身要求具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典型性的涉众经济犯罪犯罪动机是获得非法利益,其犯罪目的是通过非法行为实现的。类似因素的涉众经济犯罪,如合同犯罪、假币犯罪中涉众性主要是该种类犯罪的集合侵犯了不特定的个体,且受害人众多。但从所列罪名看,单独任何一个犯罪本身不具有涉众性。只有当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从事针对不同的受害人的同一种类的经济犯罪时就可能成立涉众性经济犯罪。所以,对于非典型性涉众经济犯罪来讲,涉众经济犯罪是由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针对不特定的个体所从事的同一类经济犯罪的集合。

  (三)从涉众经济犯罪手法来分[9],可以分为联营入股返利、购后返租、消费返利、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原始股和非法外汇买卖

  1.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2.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如深圳恩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者以每台3.6万元的价格购买飞镖机,返租给公司经营4年,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11.92%。

  3.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如济南南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采取按年收费和一次性交纳教育保证金两种缴费方式,向部分学生家长一次性收取15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教育保证金,承诺学习期满还款,共收取教育储备金1.12亿元。

  4.以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如贵州红跃药业集团公司2005年10月以来,通过互联网在山东、河南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珠海中都阿星贸易有限公司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传销,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涉及23省的4436名会员。

  5.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在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共骗得252人购买股票430余万股,诈骗金额达2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颜某等人,利用注册的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传销的手段骗取900多名离退休老年人认购股权的资金1500多万元。

  6.以互联网炒汇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如在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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