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权:175号文对合规经营的平台影响不大
2019-02-15 15:23:31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联盟实践方案落地,加速行业间资源利用和信息共享步伐,缓解平台经营困局,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稳定行业信心,维护北京市网贷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019年1月23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并举行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联盟服务机构签约仪式。行业专家吴泽权老师应邀出席,并对网贷新政要点进行深度解读。他认为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只是打破了行业内的侥幸和幻想,对合规经营的平台影响可能并没有那么大。


图为行业专家吴泽权作现场分享。


以下发言根据吴老师的现场演讲及资料整理,仅供分享,不代表协会观点:

 

一.网贷新政要点解读

 

网贷行业经过近五年的快速发展,产业链分工基本完善,市场竞争格局基本稳定,流量、用户、资产、人才等基本瓜分完毕,平台业务同质化趋势严重,依靠既有业务发展创造高业绩已经没有太多机会。截至2018年12月末,全国正常运营P2P平台数量为1000家左右,比年初下降40%,累计交易额为8万亿,全国待还本金总量为8000亿元,比年初下降34%。影响因素之一是2018年网贷从业监管环境一直在收紧,但网贷从业机构在弥补传统金融服务不足、开展普惠金融、便利居民借贷、提高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的金融可获得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国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发展,包括大数据风控、征信行业发展以及业务模式创新等作出了重要贡献。网贷模式有其长期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宜全盘否定。


目前,行业自律检查阶段性工作基本结束,行政核查陆续开展。截至2018年末,北京市正常运营平台约300家,待收余额约4700亿,占全国40%多。“三查”期间主要的日常监管机制:第一,信息披露与数据报送,包括金管通、网安中心(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等;第二,窗口指导,执行三降,但主要是降规模;第三,合规整改。关于相关结果,相关部门陆续会有反馈。


近几年网贷行业的备案一直没有出台,但也取得一定进展。今天重点看引起行业震动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关于175号文只是打破了行业内的侥幸和幻想,对合规经营的平台影响可能并没有那么大。对比《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通过三查和108条确定了合规网贷平台的标准,175号文则确定了要退出平台的标准。文件总体思想是大部分不合规、不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或高风险的机构退出,全国只保留风险可控的若干家,但规模上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地自定;各地的自由裁量权是“能不能退”、“应不应关”以及退和关的时机与节奏,考虑的因素是可持续经营能力、有没有系统性风险、会不会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因此未来执行难度较大,不排除政策未来有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


175号文》把网贷机构分为六类,简称“五退一留”,归纳共性又可分为已出风险机构、未出险机构和规模大、风险高机构。具体来说:一是已出风险、已立案的,按打非处置;二是已出风险、未立案的,政府监督下主动清退,无法良性退出的按打非处置,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三是未出险机构中僵尸类平台,平台进行公告后启动注销程序;四是未出险机构中可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的小规模平台(规模门槛各地自定,北京未定规模),监管机构约谈,逐步压缩平台规模并按照程序退出。如果平台该退不退,将按照查出的违规行为,按打非处置,列入黑名单;五是高风险的规模大的机构,平台符合五条高风险标准中任一条就算,包括:(1)存在自融、假标,或者资金流向不明的;(2)项目逾期金额占比超过10%的(按出借人口径);(3)负面輿情和信访较多的;(4)拒绝、怠于配合整治要求的(包括双降);(5)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对这些规模大的高风险机构,监管态度一直是严查平台假标自融,密切监控资金,执行双降政策,要求压实股东责任,要求有序退出,通过四不准防范风险向金融机构蔓延;对于资金缺口大的、不双降、不配合的机构,也将按打非处置。


上述五类机构都是要退出的,本来也没有可持续经营能力,退出也在意料之中,也是应有之义,因此合规经营的机构不必惊慌。有问题的平台也不必再抱有侥幸心理和不切实际的备案幻想,早做良性退出的准备,反而是行业、市场正本清源、去伪存真、驱逐劣币的好事情。


网贷机构未来重点考虑的是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风险缓释能力。如果平台能够由第三方担保、持续代偿,且金额逾期率可控,出借人相对平稳,那暂时还处于观察期,不会立即被划入高风险类。


那些合规经营的大型机构,还是可以保留的,但也设定有六步法来完善监管:(1)检查和整改,清理违规业务,消除风险隐患;(2)持续双降;(3)集中信息披露(3月底之前),强化社会监督;(4)存管银行监控资金交易,防止挪用;(5)定期评估风险。如果风险高了,归为第五类,按前面的方法处置;(6)引导转型(网络小贷、助贷、导流三个方向)。因此,网贷行业最终会在全国保留若干家具有较强的股东实力、较高的风控水平、较低的经营风险的大型合规平台。综上可见,监管思路还是加快市场出清去产能,加快转型分流,降低行业风险。


另外,《175号文》给出的三条转型路径要求各不相同,平台要根据自身的资源、能力评估转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网络小贷:一般1.5-2倍杠杆,需要股东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主要以自有资本金放贷),有丰富的消费场景,适合电商系、供应链类平台且可以不受20万、100万限额限制;(2)助贷机构: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机构助贷,因城商行资金受限,使得平台转型成为可能,但对平台风控能力要求高,而经营风险大大降低。这个转型方向也适合自己有资产端平台。(3)导流通道: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导流,或者为持牌的资管机构导流(如基金销售、理财子公司等等),赚取导流费, 适合有借款端需求流量,或资金端投资需求流量的平台。

 

二、对监管部门和网贷机构的建议


监管部门在行业监管方面,仍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摸清风险底数,通过行政核查,补充资料,做到“股东穿透、资产穿透、资金穿透、风险穿透”,一企一档,精准分类,绘制风险图谱;二是做好退出预案,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网,打击资产端恶意逃废债,构建市场化的风险缓释机制;三是完善司法手段,定期更新恶意逃废债名单,与仲裁机构和法院做好衔接,纳入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是平稳有序退出,针对平台退出设置一定的过渡期,不宜操之过急和盲动,应分批次退出。

 

网贷机构要进行自我评估。首先,确认自己在不在三查和向网安中心报数的范围内(不在范围的要清退)。其次,应从业务模式、可持续经营能力、风险高低、合规程度五大维度考量评估自身素质,依据实际情况是退是留,做到心中有数。而留下的机构也要沿着业务转型、严格整改、加强沟通、完善功能等路径不断完善自身,增强竞争力,提升行业从业水平。具体来说:尽早转型是指具备转型条件的尽早转型,或者边压缩规模、边退边转型;严格整改是指回归纯信息中介,自己掌控资产,不做资管化,不做期限错配;加强沟通是指不论是转是留,实控人和高管都要经常到行业协会定期沟通,参加培训;完善功能是指资产透明化的查标功能,债转路径、资金流水查询功能,自由发起债转的功能,配合日常监管;加入数据盲共享系统并及时同步数据,评估借款人质量和资产风险。

 

图为自我评估维度参照标准。

 

三、协会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建议

 

从数据看逃废债对行业生态的恶劣影响:网贷行业逾期资产规模累计交易量8万亿,按交易量的15%估算,全行业历史累计逾期资产约1.2万亿左右(大部分会被催回,并非全都是不良资产);逃废债规模,逾期180天以上的,按历史累计逾期资产的10%估算,全行业历史累计逃废债估计在1000亿左右。随着大量的小平台和高风险大平台退出,未来三五年可能会形成更大规模的逃废债,影响行业平稳退出,因此建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重中之重。网贷问题的核心在资产端,最大的危害在逃废债。逃废债是全行业之敌,不管是留是退,都需要与之斗争。根据股东对平台的投资比例、投资时间以及对平台的决策和影响,务必压实网贷平台股东及关联方责任,全力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有些平台平常利用股东、关联公司进行宣传为网贷平台背书和站台,影响弱势出借人的认知、出借决策和后续行为,但一旦平台出现问题或者行业风险升高时便发公告甩锅,变更股东登记,妄图切割与平台的关系,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无所作为。对于此类不顾出借人利益,收割弱势出借人的做法,应予以严厉打击。未来建议明确压实股东责任,明确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利用平台从事变相自融或虚假融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保护金融消费者,协会可以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各种标准,发布恶意逃废债的简易可执行标准和资管联盟的文明自律公约;二是组织资管联盟,接受平台委托,协调资管联盟的力量进行催收;三是协调仲裁诉讼,协调网络仲裁机构和法院,进行诉讼和执行、查冻扣;四是纳入征信系统,定期收集逃废债信息上报,记入征信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后,对逃废债者,奉劝还是要尽早还款,才是出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恶意逃废债者不仅将来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且还可能被列为非法集资共犯。按外地的办案经验,恶意逃废债者会被当成非法集资共犯处置。那些承担担保和代偿义务的机构,如果涉及恶意逃废债也会被列为共犯。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伯南克新书序:为国家利益作政治上不受欢迎的决策,是联储存在的理由
下一篇:金融知识普及月 | 警惕非法金融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