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016-03-16 11:38:20

消息来源:证监会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等10项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相关机构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颁(换)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时,如持有其他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缴回,由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统一颁(换)发新证。相关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证的,原证继续有效,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最迟应当于2017年底前取得新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相关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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